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中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薄启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薄启超,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薄启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薄启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463212号、3450213号、4201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传珍建材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463212号、3450213号、42014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广东九尚建材有限公司、薄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薄启超所有的2部车辆,对此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