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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星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星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星宇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员工。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星宇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华中农贸生活超市百货区北大棚7号。

经营者:张德武。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星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2020年4月16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星宇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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