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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民终79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振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以下简称玖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玖源商行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玖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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