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王振红,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以下简称玖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玖源商行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玖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玖源烟酒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