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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安友、徐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终11087号
案件名称钟安友、徐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安友;徐小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1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安友,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小平,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钟安友为与被上诉人徐小平、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1年1月22日,上诉人钟安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钟安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安友撤回上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钟安友负担。

上诉人钟安友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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