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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岭市同富机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初卫、被上诉人叶素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岭市同富机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初卫、被上诉人叶素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同富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上诉人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岭市同富机电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初卫、被上诉人叶素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富地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同富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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