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069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朱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鹏程,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义乌隆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新村******iv>法定代表人:谢鹏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鹏程、义乌隆鹏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