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2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被执行人余建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建军支付案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40元、执行费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余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余建军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建军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余建军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委托天门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建军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余建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建军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余建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余建军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余建军名下无证券登记、税务、股权、保险、公积金缴存信息。
6、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委托天门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余建军户籍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调查。
7、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建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建军发出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余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传唤被执行人余建军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余建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0、截止到2020年4月8日被执行人余建军尚应支付案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执行费800元。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建军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28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