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009号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
被申请人:泉州唐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彭美社区安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林进龙。
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唐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唐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