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54。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帜,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高县金悦海鲜店(原上高县彭厨饮食店),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城学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
经营者:江绍东,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君,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高县金悦海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上诉人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