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4161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邦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79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祥。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邦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