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13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华丽日化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工业品市场B2栋12号。
经营者:肖丽妮,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岳塘区华丽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2020年4月13日,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曾庆琼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