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惠群文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N6AMX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文具玩家喜庆用品城D楼地下室D-163号。
经营者:俞平,公民身份号码×××,1974年5月1日出生,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白沙村委会老下俞家村57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惠群文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惠群文体商行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150元退还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左志萍人民陪审员 马玲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 陕 珊书记员 雷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