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2444号 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翁晓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蓓喜喜庆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72幢5单元。
经营者:陈南,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蓓喜喜庆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良缘包装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