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222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祖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美丽,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美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