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惠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新亮,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LMY7G1H。
经营者:刘新亮,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新亮的经营者刘新亮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12000元。
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新亮及其经营者刘新亮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