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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623号之一
案件名称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限公司;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623号之一原告:777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北栋三区17号。

经营者:赵辞娥,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777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2020年4月3日,原告777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777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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