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623号之一原告:777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北栋三区17号。
经营者:赵辞娥,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777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承益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2020年4月3日,原告777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777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777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777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