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周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346号之一
案件名称周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346号之一被执行人:周伟,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租住江苏省睢宁县,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

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周伟罚金425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3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四次,冻结周伟的银行和财付通等账户共10个,从中扣划总计15344.88元。

三、不动产、动产查询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伟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周伟名下拥有车辆一部,因无法实际扣押,故本院暂不采取执行措施。

四、线上调查本院经查阅预审卷,取得周伟的联系方式,经线上调查,了解到周伟服刑期满释放不久,暂时未找到工作,两个孩子尚年幼,妻子也没有工作,履行能力较差,承办人告知其不履行财产刑的风险及后果,周伟表示愿意配合,尽力履行。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周伟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3月25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周伟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伟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周伟的财产刑均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周伟的财产刑已执行15344.88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27155.12元继续执行。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伟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中周伟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伟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