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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565号
案件名称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0121民初1565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仙,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贞,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系公司法务。

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广电中心金鹰影视文化圣爵菲斯小区A2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飚。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仙、肖贞、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6827533号42类“MGTV”及第16827083号第38类“MGTV”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slmgtv.com”的域名);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芒果TV”作为企业简介、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答辩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撤诉;

2、不接受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接受法院的调解。

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1.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6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互联网杂志、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经营;

文化产品的销售与相关服务……等等。

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6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广播影视策划、制作、发行;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

文化活动的策划;

文化用品的销售等。

2.2016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获得第16827533号“MGTV”商标注册证、第16827083号“MGTV”商标注册证,有限期至2026年6月27日。

其中,第1682753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维护;

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软件运营服务;

远程数据备份;

电子数据存储;

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

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研究。

第16827083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计算机终端通讯;

提供与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

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提供在线论坛;

数据流传输;

无线电通信;

无线电广播;

电视播放。

3.2016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案外人湖南广播电视台获得第14919396号(第42类)、第14987973号(第38类)“芒果tv”商标注册证。

同年5月28日,湖南广播电视台获得第14919320号(第41类)商标注册证。

4.2016年3月18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关于湖南广播电视台沿革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使用“芒果TV”商标、申请注册“芒果盒子”、“芒果派”商标有关情况的证明》,称:“……为了便于快乐阳光公司运营及打造“芒果tv”互联网电视服务品牌,我台除了授权其使用“芒果tv”商标及呼号名称,应经营需要还授权许可该公司在互联网电视服务相关领域申请注册使用“芒果盒子”、“芒果派”等系列商标,以保持与我台“芒果台”的一致性、延续性。

”5.2018年1月5日,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了“slmgtv.com”及“丝路芒果tv.com”两个域名。

被告确认“www.slmgtv.com”系被告建设的网站。

6.2019年10月10日,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仙在长沙市岳麓区公证处公证员蒋某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进行操作,对网站上的登记的相关内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长沙市岳麓公证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湘长麓民字第744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公证书”)。

据上述公证书显示,肖仙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名为“快乐阳光”的文档,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搜索“丝路芒果”,出现“丝路芒果百度地图”等字样的画面。

点击“丝路芒果TV”后,出现“中国首家一带一路主体文化交流频道”等字样的画面;

点击页面底部“创新融媒体栏目”,然后依次点击屏幕下方的“迪丽热巴秀前影像公开”、“《风光大嫁》”等六个视频,并对上述视频进行播放;

点击页面底部的“新闻中心”,进入新页面,点击“第2页”,查看新闻资讯列表,点击第一条新闻“【公司新闻】《中国直销纪实》电视剧”;

点击页面底部的“公司简介”,进入显示有“关于我们”等字样的画面;

点击页面底部“联系我们”,进入显示有“联系我们”的字样画面。

在公证员蒋某监督下,湖南快乐阳光互动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仙对上述公证过程均进行了截图,并将其所在名为“快乐阳光”的文档剪切至公证员的U盘内。

随后肖仙与公证处公证人员某存在U盘内的“快乐阳光”的文档打印一式四套,每套三十七页。

7.庭审中,原告自述,被告的涉案网站有236次的点击量。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庭审笔录为证,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6827533号“MGTV”注册商标、第16827083号“MGTV”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slmgtv.com”主要部分为“slmgtv”,与原告的注册商标“MGTV”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被告未主张其对域名“slmgtv”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亦未说明其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公证书的截图显示,被告网站“www.slmgtv.com”突出使用“丝路芒果TV”的文字图标,部分网页出现“芒果TV”的文字图标,说明被告有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注册、使用域名“slmgtv.com”的行为构成侵权。

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slmgtv.com”的域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查明被告因侵权的具体获利,符合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本院综合考虑:1.侵权行为的性质、涉案“芒果tv”商标的影响力,其对原告对享有“MGTV”商标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因素;

2.原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事实。

3.据原告自述,被告网站的点击量仅为236次。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本案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将“芒果TV”作为企业简介、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湖南广播电视台系“芒果TV”的商标权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得到湖南广播电视台就该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亦未证明其起诉得到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明确授权,故原告不能就与“芒果TV”商标有关的权益提起诉讼,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slmgtv.com”的域名;

二、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长沙南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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