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臣,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县解放路红双喜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濮阳县解放路南段。
经营者:边术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濮阳县解放路红双喜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