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44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灿,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清,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审 判 员 欧旭敏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梁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