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671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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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夏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学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微山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但逾期未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