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雷能秀。
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曾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委托,于2018年5月11日保全了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资金人民币40万元,又于2019年4月26日继续保全了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资金人民币251,413元,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且由本院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资金人民币258,30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
对银行存款类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