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6民初67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67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东四路7-5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传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霞,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抚顺商海大厦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