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4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伟通手机店,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经营者:马晓伟,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伟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