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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号
案件名称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江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张其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江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5层514号。

法定代表人:张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江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37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经查明:2019年12月6日,魔方公司提起上诉,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19年12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送达魔方公司,交费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魔方公司逾期未交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电话询问魔方公司,魔方公司表示其忘记交纳上诉费,并表示不再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魔方公司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且经本院询问,魔方公司表示不再交纳上诉费。

鉴于魔方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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