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359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缘喜饮品店,地址: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农业大学生活服务中心1楼综合区B1-2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勇,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缘喜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