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471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福浪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南山村工业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L2778635XQ。
代表人:蔡金标,系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蕉猴童鞋(杭州)淘宝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98号海创园18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GH33648B。
经营者:谢永生。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福浪鞋厂、香蕉猴童鞋(杭州)淘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