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董事长。
被告: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嘉禄路嘉银楼对面林边村4#地。
法定代表人:施如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元,辽宁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