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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54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董事长。

被告: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嘉禄路嘉银楼对面林边村4#地。

法定代表人:施如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元,辽宁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大商抚顺新玛特有限公司、被告石狮市三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权,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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