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317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迪,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蔡雪峰,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迪、蔡雪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