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7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礼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学森、再审申请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臻字号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简称臻味号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学森、臻字号公司和臻味号茶厂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学森、臻字号公司和臻味号茶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刘学森、再审申请人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