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06号原告:苏银商付数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商务园5号。
法定代表人:闵菊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华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玉桥路368号博富科技大厦2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涛,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梅,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银商付数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华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苏银商付数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银商付数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商付数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苏银商付数据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