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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23号
案件名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等与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摩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wokTioTjen,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宜居南路2号楼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逸波,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

法定代表人:舒华,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上诉人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尤益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摩卡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简称家乐福公司四元桥店)、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简称家乐福公司双井店)、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家乐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2068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尤益嘉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摩卡公司主张四被告侵犯其商标权,其中家乐福公司四元桥店和家乐福公司双井店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家乐福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虽为丰台区,但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我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

综上,尤益嘉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

依据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一步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家乐福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尤益嘉公司主张本案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本案原审原告摩卡公司未提及关于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问题,本院对尤益嘉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尤益嘉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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