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740号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周迪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常金西路8-1号。
经营者:周仕方。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钟楼区邹区周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芬撤回对被告钟楼区邹区周迪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丽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