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13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智能手机中域体验店,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N。
经营者颜亚林。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智能手机中域体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