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331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高新区盛波电器店,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发路。
经营者:盛波。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高新区盛波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2020年4月13日,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