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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4民初4510号
案件名称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4民初4510号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跃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灿,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205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余生阳。

被告:余生阳,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观音街80号五中学生宿舍。

被告:季希,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罗昆村吴家坑村1号。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力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永康市开发区炫羽电脑店、义乌桐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组织原告王力公司与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

2020年2月3日,因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王力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开发区炫羽电脑店、义乌桐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组织原告王力公司与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江、应灿,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永康市开发区炫羽电脑店、义乌桐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WANGL”、“W&L”、“WL”标识以及任何与“王力”字号(包括中文、拼音字母全拼或者简拼)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标识;

二、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王力”品牌的产品图片及“王力”字号;

三、判令五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四、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和模具;

五、判令被告五被告在《永康日报》、《浙江日报》、《中华建筑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及原告核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506884号、第4128999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立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W&L”、第26526228号和第18616601号“王领”注册商标;

三、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包括中文、拼音字母全拼或者简拼)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标识;

四、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五、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和模具;

六、判令三被告在《永康日报》、《浙江日报》、《中华建筑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及原告核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八、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力公司于2005年由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发起成立,公司全资注册成立了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浙江王力高防门业有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主营“王力”品牌的防盗门、锁具等安防产品。

“王力”品牌经过原告和原告的各关联公司多年的经营和培育,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原告生产、销售的“王力”品牌防盗门和锁具在国内外获得广泛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所持有的第4128999号注册商标“王力WL及图”,早在2008年就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作为“王力”品牌的防盗门和锁具产品中主要使用的商标,在原告长期的产品销售和推广中被公众所熟知。

2018年,王力品牌价值评估271.62亿元人民币,被评测为“2018年中国品牌500强”。

2018年底,原告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原告生产的“王力牌”指纹锁存在质量问题,其后经原告调查核实该指纹锁并非原告所生产和销售,而是来自于被告希阳乐公司。

其后,经原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希阳乐公司及其负责人余生阳、季希自2015年以来在生产销售指纹锁、防盗门的过程中,长期、持续地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不正当竞争。

(一)恶意攀附原告的商誉,在宣传中“搭便车”,未经许可在宣传中配以原告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各类锁具、防盗门等产品图片,假借宣传王力旗下产品的名义搭车宣传自己的指纹锁和防盗门产品。

在宣传中以“王力”品牌产品的经营者自居,自称“我们王力”,将其指纹锁产品冠以“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的虚假称号,宣称其指纹锁产品“为王力而生”,为王力防盗门“专配”、“更匹配”、“唯一匹配”,意图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我司存在关联。

(二)模仿原告的知名商品Z200型指纹锁。

被告希阳乐公司生产的Z200型指纹锁模仿了与原告在中国建博会上获得“金葵花奖”的知名商品Z200型指纹锁,两款产品不仅使用相同的产品型号名称,并且具有相近似的产品外观和外包装。

(三)有针对性地侵入原告的经销商体系,将原告的经销渠道转化为自己的经销渠道。

在原告经销商中发展自己的经销商,并鼓动相关经销商在经销王力品牌产品的店铺中推广销售其产品,借用王力产品的线下推广活动机会同时间、同场地同步推广其产品,使人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

(四)侵犯原告企业字号。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大量使用未经商标注册的“W&L”、“WANGL”等拼音字母标识,该拼音字母标识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王力”的拼音首字母简写“WL”和全拼“WANGLI”近似,从而更加便于其在推广销售中实施混淆行为。

(五)模仿原告产品的广告语。

多年来,原告在宣传王力品牌产品时以“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作为广告语,该广告语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在公开宣传资料中,使用“特别方便老人小孩女性轻松使用”,与原告的广告语高度近似。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所持有的第4128999号、1506884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均有显著的“WL”两个字母,该字母系原告企业字号“王力”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上大量使用的“W&L”标识在认读上与原告的上述两个商标认读部分高度一致,系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使用的“WANGL”标识,与原告所持有的第14038300号“WONLY”商标在拼写上存在近似,结合其在宣传过程中的混淆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字号、商标在原告长期经营培育和推广宣传中,已经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名誉和知名度。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同在永康市生产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理应知晓该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仍然实施了相关的混淆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不正当竞争和注册商标侵权结果的恶意,且该恶意行为持续时间长、获益巨大,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贵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辩称,1、原告所述三被告侵权法律关系不明确,原告在诉请及事实与理由中多次陈述三被告的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却又阐述三被告使用标识“W&L”、“WANGL”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案由,原告却在同一案件中起诉,属于法律关系不明确。

2、三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原告所陈述审查Z200指纹锁,被告希阳乐公司生产的产品说是模仿原告的,太过武断,被告希阳乐公司有自己的专利型证书,无需模仿,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专利权应另案起诉。

原告虽持有商标,当时被告希阳乐公司也注册了“W&L”、“WANGL”商标,同时标注“王领”字样。

原告陈述被告侵入销售渠道,从本质上讲就是商业行为,都是指纹锁,两者本就存在竞争性,原告的商业渠道不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在网上本就能搜索到,何来不正当竞争之说。

原告在宣传使用“特别方便老人小孩”的广告语,这并不是原告所有,在提交证据中也没有证明该宣传语有授权原告所用,所以原告说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019年6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希阳乐公司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并未涉及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被告并未实施商标权的侵权或者专利行为,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销毁模具和产品。

原告没有和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金额,原告的诉请赔偿是因为三被告存在侵权的前提,但是被告没有侵权自然也无需赔偿。

三被告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王力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1506884号、第4128999号、第14038300号商标注册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系第1506884号、第4128999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均为第6类,而被告所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是第6和第9类。

双方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有明显区别。

2、广东省版权局“作登字19-2011-F-01343”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一份,用以证明作品“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广告语图”是原告的关联公司王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创作,而其中的广告语“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早在2005年就已经被王力品牌所推广使用。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著作权人是王力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本案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力集团将上述著作权授权给原告使用。

3、驰名商标奖牌照片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王力W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一份,用以证明“王力WL及图”早在2008年3月5日即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4、2017年“十大智能锁品牌”荣誉证书、2018年“智能锁十大品牌”荣誉证书、2017年中国建博葵花奖证书、2018年中国建博葵花奖荣誉证书、《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智能门锁安全》(导则)参编单位证书,用以证明王力品牌智能锁获得众多荣誉。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评选的机构不一定有相应的资质,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部分销售发票,用以证明王力品牌智能锁广泛销往全国各地。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仅能证明销售的个体,不能等同于市场影响力。

6、部分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及关联公司为宣传推广王力品牌产品投入了大量经费,仅原告提交的2017年-2018年之间部分合同金额就高达805万元。

证据3-6用以证明原告的“王力”品牌商标及产品经过长期的经营和推广,在智能锁行业能获得广泛认可,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第50页之后是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不是本案原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体现的是服务费。

7、《王力固心Z200型指纹锁检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Z200型指纹锁在2016年8月23日已投产,该款产品因获得市场认可,在2017年获得建博葵花奖,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针对的仅是王力的电子指纹锁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外观侵权,与本案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无关,属于另案纠纷。

原告也并未明确起诉被告系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都存在的话属于法律关系竞合,应择一起诉;

对于原告所提及的被告所销售的指纹锁并未模仿原告Z200,其所销售的智能防弹锁于2014年7月24日申请专利,于2018年2月6日获得了授权。

8、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926号公证书一份及视频光盘,用以证明被告余生阳长期、持续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内容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公证书当中有明确显示被告所花图片中使用的是“王领”字样的商标和生阳门业。

微信、朋友圈聊天记录图片被告可以重复使用,不能说明被告谋取巨额利润。

“W&L”是被告希阳乐公司注册的商标,余生阳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产品在朋友圈发放图片,是该公司的宣传方式,并不能认定被告余生阳存在侵权行为。

视频光盘并不能直观显示是侵权产品,即使数量较大、种类较多也不能直观体现所有产品是侵权产品,外包装仅模仿王力Z200产品的外包装,原告的Z200没有申请外观专利,智能锁外包装的外观即使有近似的地方也不构成侵权。

9、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6号、第1557号、第1558号、第1559号公证书各一份及视频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季希长期、持续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内容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季希发布的产品都有中文字“王领”,“WL”中间也加了字符“&”,就是为了和王力公司有区别,并不是被告所能决定,其本身是市场的选择。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9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虽然有生产或者一些发货的视频但不能就此认定视频中的发货产品就是侵权产品,而且一些宣传视频是一些经销商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这些经销商也不能就此证明是王力公司的经销商,在帐篷上标识“王力安全门”不能证明就是王力公司的经销商。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8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从视频上看并不能看出视频内容中的产品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即使视频中有显示“WangL”但不构成对第14038300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还标注了中文字样“王领”,从文字来看和王力不搭边,原告所说的恶意不正当竞争、模仿原告的Z200产品,原告所生产的Z200产品并没有申请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既然没有申请专利,被告也可以生产相类似的产品,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7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与(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8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的质证意见一致,虽然出现“W&L”,但是后面有加注了“王领”字样,被告主观上已经在区分王力公司的“ ”驰名商标,所以不构成商标上的侵权行为。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6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与(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7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的质证意见一致。

原告持有的第1506884、第4128999商标属于核定第6类商品,是不包括门类的,原告陈述在门类中出现“W&L”标识,视频中没有体现在门上使用“W&L”标识,如果出现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门类。

10、从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调查档案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及其负责人余生阳、季希恶意利用原告王力品牌的影响力和经销渠道销售自己产品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并未有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原告投诉被告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的处理结果,材料中并未明确显示被告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

11、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443号、第444号、第1197号公证书及视频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通过百度贴吧、优酷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并证明被告季希以个人资金账户收取希阳乐公司货款。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所称的被告希阳乐公司通过百度贴吧、优酷网发布信息都不能证明发布人是被告希阳乐公司,上述内容均显示王领指纹锁。

王领指纹锁就是匹配王力生产的安全门,无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12、从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中国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康支行调取的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2016年以来的银行账户明细,用以证明被告余生阳、季希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上述资金流水系原告所陈述的是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所构成的营业额或者利润。

13、余生阳、季希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明细,用以证明余生阳、季希通过私人移动支付账户收取货款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8-13共同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从2015年以来,未经原告许可长期不正当利用原告王力品牌的影响力和经销渠道搭车销售自己的产品,谋取违法利益且获益巨大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光盘中并未形成明确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系侵权的既得利益。

对经销商,这只是微信名,不能认定是王力的经销商。

对于“680”、“880”等整数倍的数据,这只是原告的推定,不能就此认定这些交易额就是王力的经销商所达成的产品交易的金额。

支付宝中有指纹锁的款项和门款,认为并不都是智能锁的销售所得。

14、公证费发票7张,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公证费发票不应由其承担。

15、余生阳、季希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余生阳、季希的婚姻关系。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16、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用以证明该公司是王力公司的唯一股东。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两个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互相代表对方的经营行为。

17、两份网络资料打印件,用以证明网上对葵花奖项的介绍,是中国建博会设定以及参加葵花奖的公司都是国内的知名品牌产品,原告Z200智能锁也获得过葵花奖项,结合被告季希的公证证据证实被告从2016年开始就模仿原告的知名产品Z200,进行大规模的销售。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18、差旅费发票、车票,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请原告提供10万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19、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广告语一直以来都用来宣传、推广王力品牌,授权原告有权使用广告语。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有关联关系,“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广告语登记方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庭前原告并未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书,亦未在举证期限向法庭补交授权书,此份情况说明是在上次开庭被告提出异议后,原告才补交,落款也是2020年3月23日,该证明不能直接认定该著作权作品系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早前就已经授权原告使用的情况。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A、希阳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季希是被告希阳乐公司的接单员、财务。

原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从季希朋友圈发布内容看他从事接单和收款。

季希是余生阳的妻子,是公司老板娘,希阳乐公司通过季希的个人账号及微信账号收取大量的业务款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建议法院向税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原告也保留举报权利。

B、第26511711号、第26526228号、第18616601号商标注册证及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的申请证明,用以证明中文字样“王领”在第6、9类商品中均注册商标,且字母“W&L”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注册。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希阳乐公司仅在“王领”文字商标上核定使用门或者金属锁,“W&L”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无指纹锁和门类产品,从公证书来看被告宣传都使用“W&L”这个标识,而且突出使用,该商标注册时间是2019年8月21日,所宣传的商品不属于国家授权使用的商品类别。

鉴于希阳乐公司按照其在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陈述,其攀附意图明显,原告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C、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Z200智能锁具有实用新型专利。

原告的质证意见:不能证明合法有效的使用基本标识,且该销售是完全侵犯原告知名产品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本院审查,对原告王力公司提交的证据1、12、13、18、19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3、4、5、7-10、15、16予以认定;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证据19进行综合认定,虽然原告未取得“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广告图”的美术作品的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但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事后提供情况说明,称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该美术作品,并同意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维权,被告亦认可原告与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经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获得该美术作品使用权,并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结合证据16,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唯一股东,原告及其股东为宣传“王力”品牌或智能锁,投入经费,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故对证据6予以认定;

对证据11中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443号、第444号公证书,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发布优酷视频及百度贴吧信息的主体身份,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对(2019)浙永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予以认定;

因原告撤回2份公证书证据,且本院对证据11中的2份公证书不予认定,故对证据14相应的网页保全证据4件的公证费发票4436元不予认定,其余公证费发票予以认定;

证据17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

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A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季希系希阳乐公司的员工,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证据B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C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本案不涉及专利权纠纷的审理,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力公司经营范围为防盗门、防盗锁、防火门、车库门、不锈钢门、铜门、室内门、非标门(不含木门),密封条及其零配件研发、制造、装配、销售、安装、售后服务;

木门销售等。

该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先后注册了第1506884号商标“ ”(2001年1月14日注册)、第4128999号商标“ ”(2007年1月21日注册),第14038300号商标“ ”(2015年7月7日注册),现均在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上,包括金属锁(非电),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还包括金属门。

2008年4月,原告的“ ”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9日,在2018年中国建博智能锁评选委员会组织的“葵花奖”智能锁品牌评选大赛中,原告的产品王力Z200获得葵花奖2017智能锁质量安全奖。

2017年10月28日,王力智能锁获得2017年慧聪网智能家居行业品牌盛会十大智能锁品牌。

2018年7月9日,在2018年中国建博智能锁评选委员会组织的“葵花奖”智能锁品牌评选大赛中,原告的产品王力Z111荣获“2018智能锁安全质量奖”。

原告的王力智能锁被全国家居经销商大调查组委会授予“智能锁十大品牌”,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

2018年8月,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6)授予原告成为《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智能锁安全》(导则)参编单位。

案外人王力集团系作品登记号为19-2011-F-01343、作品名称为“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广告图”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的完成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

2020年3月23日,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其协助王力公司提供作品“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著作权证书,王力公司是由其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公司,长期以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王力”相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作品著作权)均获得了本公司的同意和授权;

该作品是“王力”旗下品牌的门和锁具的便捷、安全特许的概括体现,经过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和用户群体中广为人知,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被广泛应用于“王力”品牌的推广中,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十分珍视该作品的价值;

本公司坚决反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者侵犯“王力”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支持王力公司的维权行动。

本公司也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侵权人责任的权利。

被告希阳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经营范围为日用金属制品、金属门、窗及配件、日用塑料制品、锁具等制造、加工、销售等。

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生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36898600H。

余生阳与季希于2004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5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第18616601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锁、电门铃、门窥视孔(广扩镜)、火警报警器、烟雾探测器(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2018年9月7日,该公司注册了第26526228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门、金属锁(非电)、弹簧锁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

2019年8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第26511711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声音警报器、火警报警器、门窥视孔(广扩镜)、铃(报警装置)、警笛、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门铃、烟雾探测器(截止),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冯定国以协助王力公司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取证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所提供的一只手机中一个微信好友的朋友圈的部分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冯定国向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为“ViVO”牌,并称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5024382333。

公证员应永红经询问冯定国,并根据其提供的浙江移动永康分公司紫薇中路营业厅出具的《证明》,确认其为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且该手机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公证员现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韦丁楠在该处办公室,监督了冯定国对上述手机的操作过程。

冯定国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在通讯录中搜索“吴涛”的微信,微信名显示“吴涛:15988570005王力特能智能锁”,点击其朋友圈,个性签名显示“生阳智能锁,特别方便老人,女性,小孩,轻松使用!”。

其朋友圈发布的智能锁图片显示“W&L智能门锁WL-Z200 方便老人小孩女性使用”、“W&L王领”,智能锁上印有“W&L”,并配文称“全力打造王力特种门工程爆款”、“全系王力门可配”等。

订单图片显示“款式Z200,型号王力”。

发布的小视频显示2018年5月11日开始使用与王力公司Z200智能锁近似的包装。

2019年3月26日,该处出具(2019)浙永证民字第926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应灿以协助王力公司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取证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用其手机微信搜索所得的名称为“WANGL王领智能锁”的微信公众号中的部分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

应灿向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为“HUAWEI”牌,并称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5858954699。

公证员应永红经询问应灿,并根据其提供的浙江移动永康分公司紫薇中路营业厅出具的《证明》,确认其为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且该手机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工作人员韦丁楠现场对该手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本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应灿对上述手机的操作过程。

应灿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点击“发现”中的“搜一搜”,并搜索“王领智能锁”,找到“WANGL王领智能锁”公众号,显示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企业,企业名称为“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330784336898600H”,名称记录显示“2017年6月20日注册WANGL王领智能锁”。

该公众号对WANGL王领智能锁包括Z200系列进行宣传,并出示了财务专用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户名为季希的中国农业银行石柱支行收款账户4033610013708994、6228410380221161814、永康市农村商业银行永康石柱支行收款账户6228580799007181890、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科技五金城支行收款账户6236681460000258612、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收款账户62221150792038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收款账户6210983380001110341。

2019年4月19日,该处出具(2019)浙永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2019年4月28日、2019年4月29日,申请人吕震江以协助王力公司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取证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所提供的一只手机中一个微信好友的朋友圈的部分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吕震江向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为“HUAWEI”牌,并称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8957950129。

公证员应永红经询问吕震江,并根据其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客户登记单,确认其为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且该手机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公证员现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吕晓娟在该处办公室,监督了吕震江对上述手机的操作过程。

吕震江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在通讯录中搜索“15058587697”的微信,微信名显示“W&L智能门锁-吴”、微信号为syzn7697,点击其朋友圈,微信封面显示“WANGL智能吴晓15058587697”。

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其朋友圈发布的智能锁图片显示“W&L智能WL-Z200”等并配文称“W&L王领WL-Z200 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W&L王领X8金色 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速9 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和谐号(星脉色)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Z201王力特能锁明星产品”、“配王力全自动锁体,真正实现全自动上锁,一点即开”、“Z201配王力华爵大智防锁”、“全系王力门可配”、“史上最牛的指纹锁!

跟王力门唯一完美匹配的指纹锁最防盗的指纹锁W&L智能锁”、“王力新型内双快锁体也轻松安装 W&L智能锁”、“王力、华爵、能诚!

大特能自动锁体配:WL王领智能锁”、“再次提醒Wangl王领智能锁安装在王力安全门上的用户,钥匙一定不能忘在家里”、“王力高防圆头锁:WangL王领:Z200全自动锁圆头锁完美升级!

”、“又一王力门被我们WangL智能锁给征服”、“WangL智能锁:王力、华爵、能诚通通完美匹配”、“门要防盗找王力,锁要防盗找WANGL WANGL智能锁”、“王力防盗门称最防盗的门,WANGL智能锁最防盗的锁”、“WANGL智能锁协王力、华爵、能诚为全力打造全国各地区经销商在本土智能锁市场份额第一”、“各位王力新老朋友,王力华爵专供指纹、密码、刷卡、钥匙四合一滑盖智能锁……”、“本公司位于王力集团隔壁,来能诚学习的准合作家人可以来厂考察、参观”、“全国王力经销商们看过来,下面这款智能锁被称之为史上最具防盗性及最完美匹配王力智能锁”、“需要这样吗?

选王力一把锁就妥妥的”。

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显示“W&L智能门锁 方便老人小孩女性轻松使用”;

注册商标“ ”的图形元素、“WANGL智能锁”及“中国王力集团”字样;

“我们跟王力Z200款式一样”;

“让王力安全门升级成最成功的智能门”配显示标识“WANGL”的智能锁;

订单、合同图片附带卡片印有“王力安全门”、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及注册商标“ ”。

其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显示智能锁液晶显示屏上使用标识“W&L”、“WANGL”,智能锁上使用商标“王领®”,金属门图片显示型号“WL-7112可可西里”、“WL-7108布莱恩子母”、“WL-6109布卢瓦”,金属门产品左上角贴有“W&L”标识。

文案“品牌联盟!努力产生价值!

合作家人辛苦了”配图显示所在场所有注册商标“ ”的图形元素、“王力安全门”及“中国品牌500强企业王力专利特能锁”字样。

文案“小区推广强势出击”配图显示“W&L智能门锁”的外包装盒与印有注册商标“ ”的“王力固心”智能锁的外包装盒堆放在一起,且两者外包装近似。

文案“尝到甜头的经销商每天在做小区推广!

”配图显示印有“王力安全门”字样的帐篷。

文案“友情提醒:王力家人们,您有大把客户资源,我有帮您市场二次开发的产品……”配图显示印有“王力安全门”字样的帐篷、注册商标“ ”的图形元素及 “王力安全门”店招。

发布的小视频配文“王力门完美匹配”、“王力三舌大智防锁体,Z200轻松秒配”、“王力三舌大智防锁体,无需开孔,无需更换锁体”、“王力华爵,无需开孔,无需更换锁体、锁芯”、“王力大智防锁体与W&L智能锁完美匹配”、“欢迎王力经销商此次借王力公司开会来永康的机会来……”、“王力安全门的首选:W&L智能锁”、“王力全自动”。

其朋友圈发布了“王与领一等身份”的优酷视频,该视频对WANGL智能锁进行宣传,视频显示“王力集团全系门全线升级大幕拉开”的广告语。

其朋友圈转发了微信名为“王力智能门锁”的朋友圈截图,截图内容为“王领Z200”指纹锁直接安装王力防盗门对的信息。

其朋友圈多个小视屏、图片配文“大货1000套”、“600套Z200赶货中”等。

2019年5月20日,该处出具(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6号、第1557号、第1558号、第1559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2019年6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康市监局”)根据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对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205号第二幢2楼(以下简称“铜陵西路205号”)希阳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一、现场系一家智能锁生产、装配、销售厂家,面积约1000平方米,由3名员工正在装配智能锁,内有流水线若干条。

二、现场发现标注有“W&L”智能门锁、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智能锁成品、半成品、包装盒若干。

三、现场发现标注有“王力”等字样的销货清单若干,标注“配置:王力”等字样的标签若干,现场予以提取。

四、现场对当事人的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王领®智能锁”宣传手册,内标注有“专项锁体(王力、华爵、能诚、舒格拉蒂)W&L王领智能锁专为王力门业匹配特点,不破坏王力特能锁和迷你锁芯一点点防盗性能”等宣传内容,现场予以提取。

五、现场当事人提供出示希阳乐公司营业执照及“王领”商标注册证。

六、现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余生阳不在现场,由其公司老板娘季希现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文书签字确认。

七、现场在当事人办公室文件夹内发现标题为“小区推广方案实战剖析详解篇”、“致王力家人”、“终端客户抗拒解答篇”资料,该三份资料上标有“您好,我们是王力专卖店的,今天给您带来一款王力系列安全门把手升级的智能锁”、“我们王力、华爵、能诚家人都有少则几年……”、“我们王力价格就高很多”、“用我们王力家人来推广……”、“还有我们是中国最具影响力防盗门企”、“王力防盗门的合作伙伴”等内容,现场予以提取。

八、现场对季希手机微信(微信号:syzn7697,微信名:W&L智能锁)朋友圈进行检查,发现朋友圈宣传智能锁内容,标语有“W&L王领X8金色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Z200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以下款式王力门首选、性价比超高”等内容。

九、现场对当事人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2018年10月6日-1月24日的销货记录,记录中标注有“王力、普、金木门”等字样。

十、现场对经营场所、票据、宣传手册、销货记录、朋友圈等进行拍照取证。

季希在该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中自认其手机号码为15058587697、微信名为 “W&L智能门锁-吴”、微信号为syzn7697,余生阳的手机号码为15988570005。

永康市监局提取的《小区推广方案实战剖析详解篇》显示业务员进行推广时自我介绍是**王力专卖店的,推销一款王力系列安全门把手升级的智能锁,该智能锁针对王力系列安全门设计,方便,老人小孩及女性使用。

《致王力家人》显示向王力家人分析,我们的门在地区市场是霸主,而智能锁配套一致是我们的一个心结,想做但配套有限。

王力品牌智能锁出厂价格高,其他品牌的出厂价便宜但要更换锁体锁芯或破坏门打孔,和王力安全门(市场最防盗的防盗门)的本质相背,我们王力、华爵、能诚家人都有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的经营时间,王力和同级别市场上的门对比,我们王力价格就高很多,客户消费力量也不一样。

WANGL智能锁完美匹配王力门,不更换锁体锁芯,不打孔,让我们王力的防盗功能更升一级。

我们与王力家人一起把智能市场做到像王力门一样,在地区市场也是一流,因为我们更防盗、更方便,也更专业。

《终端客户抗拒解答篇》显示让销售伙伴在终端推销遭到消费者拒绝时如何进行应对,其中一条解答就是我们是中国最具影响力防盗门企“王力防盗门”的合作伙伴,他们的锁我们也能匹配。

2019年6月18日,永康市监局同时依法对位于永康市总部中心世贸大厦南2门13楼(以下简称“世贸大厦13楼”)的希阳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当事人经营场所为希阳乐公司的办公场所180平方,两层,未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用于销售指纹锁,工作人员打电话和加微信宣传使用。

二、现场检查时,场所一层有工作人员6人正在打电话推销指纹锁产品,电话推销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由全国各个门业和锁业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对二层检查,有一办公室,内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联系全国门业或锁业经销商进行添加微信宣传智能锁产品,并发现有一台办公电脑,打开检查后,对电脑内部分宣传、账单、财务、页面内容予以拷贝提取。

三、现场发现的部分工作人员记录本、全国经销商(门业、锁业)联系名单、宣传资料等资料予以提取。

四、现场通过对工作人员吕升海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同日,永康市监局在世贸大厦13楼对希阳乐公司员工吕升海进行询问,吕升海陈述2019年4月到希阳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提供客户名单,每天通过电话与客户包括王力、胖胖、步阳等门类品牌的经销商沟通,加客户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公司产品图片、公司营业执照、产品信息等,目的是为了推销王领品牌智能锁。

有时联系到经销商是王力的,就说王领品牌完美匹配王力门业的王力特能锁和迷你锁芯,不破坏防盗性能,不开孔,不换锁芯,可以直接安装。

永康市监局从该公司提取的《电话客户回返话术》显示业务员向客户推销时称“我是浙江永康王领智能锁的,就是王力门专门配的智能锁厂家,现在我们公司推出一款680左右的锁,款式非常好看,现在王力合作的伙伴走的非常好,这款产品公司现在出方案做小区推广”。

永康市监局从该公司提取的《W&L王领订购单》显示智能锁根据款式不同,单价为680元/把、800元/把、1080元/把、1280元/把、1680元/把不等。

2019年8月26日,永康市监局在该403室对余生阳进行询问,余生阳陈述其系希阳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锁产品的生产销售,2019年6月18日,其陪同永康市监局在世贸大厦13楼现场检查,季希陪同永康市监局在铜陵西路205号现场检查。

世贸大厦13楼是用于智能锁销售,安排工作人员打电话加微信宣传产品使用,现在该场所停掉了,已经没有租用了,铜陵西路205号是公司智能锁装配生产的场所。

2016年3月24日通过微信号afengmyh提供获得王力客户资料,2019年3月通过网络搜索添加微信号mengyezonghui-anhui后购买全国门业锁业经销商名单。

获取经销商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发送希阳乐公司的智能锁资料,推销该公司的智能锁。

销售清单标注“王力”字样、标签标注“配置:王力”,是因为王力经销商推销时称希阳乐公司的智能锁可以完美匹配王力的门,不用换锁芯,不用在门面上打孔,直接安装,不破坏防盗性能,而王力原配的还必须换锁体锁芯还要打孔,所以比原配王力的锁还要方便,我们生产的专门配置王力门的智能锁,标注“王力”是为了与其他普通锁区别开。

因王力的经销商合作,帮希阳乐公司销售智能锁(以专门匹配王力门的智能锁为主),《小区推广方案实战剖析详解篇》、《致王力家人》、《终端客户抗拒解答篇》、《电话营销基本话术》等资料是指导王力的经销商门店导购使用的销售话术,推销希阳乐公司的王领智能锁。

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国有名的企业,希阳乐是小公司为求生存确实存在想利用该公司的销售网络、品牌效应做基础,通过该基础销售希阳乐公司产品情况是存在的。

我是王领的品牌锁配王力系列品牌门,王力经销商在宣传王领品牌锁的时候未和消费者讲得很清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我们王领的锁和王力集团有联系的。

另查明,余生阳以手机号码“15988570005”注册支付宝账号,季希以手机号码“15058587697”注册支付宝账号。

王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余生阳、季希2016年1月1日始的微信收款明细及支付宝收款明细、调取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2016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中国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康支行的银行账户明细。

从查询结果可以看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货款,从银行账户明细来看,除银行间转账外,较大部分银行账户的收入来源于余生阳、季希微信、支付宝的转账、提现、还款。

又查明,原告为维权委托浙江省丽州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并花去公证费24520元、差旅费1946元。

本院认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虽然在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存在部分竞合关系,但以商标为载体的权利并不仅限为商标权,就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补充。

若侵权人在侵害商标权的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当事人诉讼经济考虑,两个案由可以合并审理。

被告希阳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余生阳系法定代表人,被告季希与余生阳系夫妻关系。

余生阳以手机号码“15988570005”注册支付宝账号,则本院认定微信名“吴涛:15988570005王力特能智能锁”的微信系余生阳使用。

季希在永康市监局自认使用微信号为“syzn7697”、微信名为“W&L智能锁-吴”的微信。

余生阳、季希积极参与希阳乐公司的经营,用其微信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及门,使用其支付宝、微信收取货款并通过转账、提现或信用卡还款的方式到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应当认定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存在共同生产销售、宣传推广智能锁及门的意思表示,下文将三被告作为共同行为人进行论述。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在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三被告在智能锁及门上使用商标“ ”、商标“ ”、标识“WangL”是否侵犯了原告王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若三被告侵权成立,则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1、被告在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时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字号“王力”,并宣称其产品为“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我们跟王力Z200款式一样”、“王力安全门的首选:W&L智能锁”、使用广告语“W&L王领智能锁、WangL王领智能锁与王力门完美匹配、唯一匹配”、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广告语“特别方便老人、小孩、女性使用”,在优酷上发布WANGL智能锁宣传视频,视频显示“王力集团全系门全线升级大幕拉开”的广告语,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

2、原告的Z200智能锁多次获得了中国建博会“葵花奖”等奖项,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被告的智能锁外包装与原告的“王力固心”智能锁的外包装近似,被告将两者放在一起推广销售,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3、为销售智能锁,余生阳通过网络搜索、微信购买等方式取得了原告的经销商联系名单,通过原告经销商在王力专卖店等处的宣传推广其智能锁,并将活动现场、经销商的订单等资料通过微信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智能锁来源于原告。

4、被告余生阳在永康市监局自认原告是知名公司,希阳乐公司是小公司,为求生存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品牌效应做基础销售智能锁,原告经销商在宣传王领品牌智能锁时未和消费者讲得很清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王领智能锁和原告有联系。

基于“王力”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Z200智能锁知名度高且行业性特征比较明显,相关公众看到被告实施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并将上述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读,容易与原告的字号“王力”发生联想,从而使相关公众对于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解,认为原、被告两个企业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有利用原告字号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的故意,在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时反复提及“王力”字号,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智能锁Z200近似的外包装,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广告语,利用原告的经销网络销售被告的智能锁。

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王力”字号及其产品智能锁Z200的知名度,“傍名牌”、“搭便车”进行宣传的主观恶意,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作出裁判。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跨商品类别、跨商业标识的特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在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更应当予以禁止。

原告的第4128999号注册商标“ ”系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锁(非电),希阳乐公司在第9类智能锁上注册了第26511711号商标“ ”,在第9类商品电锁上注册了第18616601号商标“ ”。

金属锁(非电)与智能锁在商品分类上虽然不属于同类商品,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的规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希阳乐公司在智能锁上使用商标“ ”、商标“ ”、标识“WangL”,虽然商标“ ”、“ ”、标识“WangL”复制、模仿、翻译的只是驰名商标“ ”的一部分元素,但基于被告的推广宣传智能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商标或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来源于原告。

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并未核定使用在金属门上,被告在金属门上使用标识“ ”的行为,超出了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被告使用上述商标或标识的行为,会破坏驰名商标“ ”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冲淡该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同理,希阳乐公司在第6类商品金属门上注册了第26526228号商标“ ”,也会淡化原告的驰名商标“ ”。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412899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第18616601号商标“ ”、第26526228号商标“ ”。

商标“ ”与原告的第1506884号商标“ ”的主要认读元素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标识“WangL”与原告的第14038300号商标“ ”均是臆造词,两者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发音均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在类似商品智能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被告使用上述商标或标识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第1506884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停止侵权行为方面,被告应当停止侵犯原告第412899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第18616601号注册商标“ ”、第26526228号注册商标“ ”,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销毁主要用于制造标识“W&L”、“WangL”、“王领”的模具。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商标价值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相当。

鉴于通过微信发表朋友圈进行宣传推广是被告据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手段,朋友圈信息的受众具有不特定的特点,且被告销售范围较广,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在受众范围相对较大、建筑领域影响相对较大的媒体《中华建筑报》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认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院将考虑“王力”字号的知名度、驰名商标“ ”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希阳乐公司的规模、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王力公司人民币1600000元。

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版)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28999号“ ”、第1506884号“ ”、第140383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第18616601号注册商标“ ”、第26526228号注册商标“ ”。

二、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商标“ ”、“ ”及标识“WangL”的所有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上述侵权产品的库存。

三、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四、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标识“W&L”、“WangL”、“王领”的模具。

五、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续五日在《中华建筑报》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六、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由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露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英晓 浙 江 省 永 康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4民初4510号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跃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灿,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205号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余生阳。

被告:余生阳,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观音街80号五中学生宿舍。

被告:季希,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罗昆村吴家坑村1号。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力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永康市开发区炫羽电脑店、义乌桐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管辖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组织原告王力公司与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

2020年2月3日,因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王力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开发区炫羽电脑店、义乌桐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组织原告王力公司与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震江、应灿,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永康市开发区炫羽电脑店、义乌桐萌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WANGL”、“W&L”、“WL”标识以及任何与“王力”字号(包括中文、拼音字母全拼或者简拼)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标识;

二、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王力”品牌的产品图片及“王力”字号;

三、判令五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四、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和模具;

五、判令被告五被告在《永康日报》、《浙江日报》、《中华建筑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及原告核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立即停止对原告第1506884号、第4128999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立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W&L”、第26526228号和第18616601号“王领”注册商标;

三、判令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包括中文、拼音字母全拼或者简拼)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标识;

四、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五、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和模具;

六、判令三被告在《永康日报》、《浙江日报》、《中华建筑报》上刊登面积不小于10cm*10cm的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及原告核准),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七、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八、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力公司于2005年由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发起成立,公司全资注册成立了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浙江王力高防门业有限公司等多个子公司,主营“王力”品牌的防盗门、锁具等安防产品。

“王力”品牌经过原告和原告的各关联公司多年的经营和培育,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原告生产、销售的“王力”品牌防盗门和锁具在国内外获得广泛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所持有的第4128999号注册商标“王力WL及图”,早在2008年就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作为“王力”品牌的防盗门和锁具产品中主要使用的商标,在原告长期的产品销售和推广中被公众所熟知。

2018年,王力品牌价值评估271.62亿元人民币,被评测为“2018年中国品牌500强”。

2018年底,原告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原告生产的“王力牌”指纹锁存在质量问题,其后经原告调查核实该指纹锁并非原告所生产和销售,而是来自于被告希阳乐公司。

其后,经原告进一步调查,发现被告希阳乐公司及其负责人余生阳、季希自2015年以来在生产销售指纹锁、防盗门的过程中,长期、持续地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一、不正当竞争。

(一)恶意攀附原告的商誉,在宣传中“搭便车”,未经许可在宣传中配以原告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各类锁具、防盗门等产品图片,假借宣传王力旗下产品的名义搭车宣传自己的指纹锁和防盗门产品。

在宣传中以“王力”品牌产品的经营者自居,自称“我们王力”,将其指纹锁产品冠以“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的虚假称号,宣称其指纹锁产品“为王力而生”,为王力防盗门“专配”、“更匹配”、“唯一匹配”,意图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我司存在关联。

(二)模仿原告的知名商品Z200型指纹锁。

被告希阳乐公司生产的Z200型指纹锁模仿了与原告在中国建博会上获得“金葵花奖”的知名商品Z200型指纹锁,两款产品不仅使用相同的产品型号名称,并且具有相近似的产品外观和外包装。

(三)有针对性地侵入原告的经销商体系,将原告的经销渠道转化为自己的经销渠道。

在原告经销商中发展自己的经销商,并鼓动相关经销商在经销王力品牌产品的店铺中推广销售其产品,借用王力产品的线下推广活动机会同时间、同场地同步推广其产品,使人误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

(四)侵犯原告企业字号。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大量使用未经商标注册的“W&L”、“WANGL”等拼音字母标识,该拼音字母标识与原告的企业字号“王力”的拼音首字母简写“WL”和全拼“WANGLI”近似,从而更加便于其在推广销售中实施混淆行为。

(五)模仿原告产品的广告语。

多年来,原告在宣传王力品牌产品时以“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作为广告语,该广告语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在公开宣传资料中,使用“特别方便老人小孩女性轻松使用”,与原告的广告语高度近似。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所持有的第4128999号、1506884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均有显著的“WL”两个字母,该字母系原告企业字号“王力”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上大量使用的“W&L”标识在认读上与原告的上述两个商标认读部分高度一致,系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使用的“WANGL”标识,与原告所持有的第14038300号“WONLY”商标在拼写上存在近似,结合其在宣传过程中的混淆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字号、商标在原告长期经营培育和推广宣传中,已经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名誉和知名度。

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同在永康市生产经营与原告同类产品,其理应知晓该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希阳乐公司、被告余生阳、被告季希仍然实施了相关的混淆行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不正当竞争和注册商标侵权结果的恶意,且该恶意行为持续时间长、获益巨大,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贵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辩称,1、原告所述三被告侵权法律关系不明确,原告在诉请及事实与理由中多次陈述三被告的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却又阐述三被告使用标识“W&L”、“WANGL”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两个不同的案由,原告却在同一案件中起诉,属于法律关系不明确。

2、三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原告所陈述审查Z200指纹锁,被告希阳乐公司生产的产品说是模仿原告的,太过武断,被告希阳乐公司有自己的专利型证书,无需模仿,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专利权应另案起诉。

原告虽持有商标,当时被告希阳乐公司也注册了“W&L”、“WANGL”商标,同时标注“王领”字样。

原告陈述被告侵入销售渠道,从本质上讲就是商业行为,都是指纹锁,两者本就存在竞争性,原告的商业渠道不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在网上本就能搜索到,何来不正当竞争之说。

原告在宣传使用“特别方便老人小孩”的广告语,这并不是原告所有,在提交证据中也没有证明该宣传语有授权原告所用,所以原告说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2019年6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希阳乐公司进行现场取证调查,并未涉及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被告并未实施商标权的侵权或者专利行为,原告没有理由要求被告销毁模具和产品。

原告没有和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金额,原告的诉请赔偿是因为三被告存在侵权的前提,但是被告没有侵权自然也无需赔偿。

三被告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王力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第1506884号、第4128999号、第14038300号商标注册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系第1506884号、第4128999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均为第6类,而被告所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是第6和第9类。

双方在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有明显区别。

2、广东省版权局“作登字19-2011-F-01343”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一份,用以证明作品“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广告语图”是原告的关联公司王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创作,而其中的广告语“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早在2005年就已经被王力品牌所推广使用。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著作权人是王力集团有限公司而不是本案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力集团将上述著作权授权给原告使用。

3、驰名商标奖牌照片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王力W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一份,用以证明“王力WL及图”早在2008年3月5日即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

4、2017年“十大智能锁品牌”荣誉证书、2018年“智能锁十大品牌”荣誉证书、2017年中国建博葵花奖证书、2018年中国建博葵花奖荣誉证书、《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智能门锁安全》(导则)参编单位证书,用以证明王力品牌智能锁获得众多荣誉。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评选的机构不一定有相应的资质,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5、部分销售发票,用以证明王力品牌智能锁广泛销往全国各地。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仅能证明销售的个体,不能等同于市场影响力。

6、部分宣传推广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及关联公司为宣传推广王力品牌产品投入了大量经费,仅原告提交的2017年-2018年之间部分合同金额就高达805万元。

证据3-6用以证明原告的“王力”品牌商标及产品经过长期的经营和推广,在智能锁行业能获得广泛认可,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第50页之后是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不是本案原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体现的是服务费。

7、《王力固心Z200型指纹锁检验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Z200型指纹锁在2016年8月23日已投产,该款产品因获得市场认可,在2017年获得建博葵花奖,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针对的仅是王力的电子指纹锁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外观侵权,与本案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无关,属于另案纠纷。

原告也并未明确起诉被告系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都存在的话属于法律关系竞合,应择一起诉;

对于原告所提及的被告所销售的指纹锁并未模仿原告Z200,其所销售的智能防弹锁于2014年7月24日申请专利,于2018年2月6日获得了授权。

8、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926号公证书一份及视频光盘,用以证明被告余生阳长期、持续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内容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公证书当中有明确显示被告所花图片中使用的是“王领”字样的商标和生阳门业。

微信、朋友圈聊天记录图片被告可以重复使用,不能说明被告谋取巨额利润。

“W&L”是被告希阳乐公司注册的商标,余生阳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对公司产品在朋友圈发放图片,是该公司的宣传方式,并不能认定被告余生阳存在侵权行为。

视频光盘并不能直观显示是侵权产品,即使数量较大、种类较多也不能直观体现所有产品是侵权产品,外包装仅模仿王力Z200产品的外包装,原告的Z200没有申请外观专利,智能锁外包装的外观即使有近似的地方也不构成侵权。

9、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6号、第1557号、第1558号、第1559号公证书各一份及视频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季希长期、持续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内容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季希发布的产品都有中文字“王领”,“WL”中间也加了字符“&”,就是为了和王力公司有区别,并不是被告所能决定,其本身是市场的选择。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9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虽然有生产或者一些发货的视频但不能就此认定视频中的发货产品就是侵权产品,而且一些宣传视频是一些经销商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

这些经销商也不能就此证明是王力公司的经销商,在帐篷上标识“王力安全门”不能证明就是王力公司的经销商。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8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从视频上看并不能看出视频内容中的产品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即使视频中有显示“WangL”但不构成对第14038300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还标注了中文字样“王领”,从文字来看和王力不搭边,原告所说的恶意不正当竞争、模仿原告的Z200产品,原告所生产的Z200产品并没有申请发明专利、外观专利,既然没有申请专利,被告也可以生产相类似的产品,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7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与(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8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的质证意见一致,虽然出现“W&L”,但是后面有加注了“王领”字样,被告主观上已经在区分王力公司的“ ”驰名商标,所以不构成商标上的侵权行为。

(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6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与(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7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视频的质证意见一致。

原告持有的第1506884、第4128999商标属于核定第6类商品,是不包括门类的,原告陈述在门类中出现“W&L”标识,视频中没有体现在门上使用“W&L”标识,如果出现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门类。

10、从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调查档案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及其负责人余生阳、季希恶意利用原告王力品牌的影响力和经销渠道销售自己产品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并未有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原告投诉被告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的处理结果,材料中并未明确显示被告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

11、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443号、第444号、第1197号公证书及视频光盘,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通过百度贴吧、优酷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不正当竞争以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并证明被告季希以个人资金账户收取希阳乐公司货款。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所称的被告希阳乐公司通过百度贴吧、优酷网发布信息都不能证明发布人是被告希阳乐公司,上述内容均显示王领指纹锁。

王领指纹锁就是匹配王力生产的安全门,无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

12、从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中国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康支行调取的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2016年以来的银行账户明细,用以证明被告余生阳、季希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上述资金流水系原告所陈述的是不正当竞争或者商标侵权所构成的营业额或者利润。

13、余生阳、季希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明细,用以证明余生阳、季希通过私人移动支付账户收取货款的事实及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8-13共同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从2015年以来,未经原告许可长期不正当利用原告王力品牌的影响力和经销渠道搭车销售自己的产品,谋取违法利益且获益巨大的事实。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光盘中并未形成明确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金额系侵权的既得利益。

对经销商,这只是微信名,不能认定是王力的经销商。

对于“680”、“880”等整数倍的数据,这只是原告的推定,不能就此认定这些交易额就是王力的经销商所达成的产品交易的金额。

支付宝中有指纹锁的款项和门款,认为并不都是智能锁的销售所得。

14、公证费发票7张,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用。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公证费发票不应由其承担。

15、余生阳、季希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余生阳、季希的婚姻关系。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16、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用以证明该公司是王力公司的唯一股东。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两个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互相代表对方的经营行为。

17、两份网络资料打印件,用以证明网上对葵花奖项的介绍,是中国建博会设定以及参加葵花奖的公司都是国内的知名品牌产品,原告Z200智能锁也获得过葵花奖项,结合被告季希的公证证据证实被告从2016年开始就模仿原告的知名产品Z200,进行大规模的销售。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18、差旅费发票、车票,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请原告提供10万元的合理维权费用。

19、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广告语一直以来都用来宣传、推广王力品牌,授权原告有权使用广告语。

三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有关联关系,“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广告语登记方为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庭前原告并未提交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书,亦未在举证期限向法庭补交授权书,此份情况说明是在上次开庭被告提出异议后,原告才补交,落款也是2020年3月23日,该证明不能直接认定该著作权作品系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早前就已经授权原告使用的情况。

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A、希阳乐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季希是被告希阳乐公司的接单员、财务。

原告的质证意见: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从季希朋友圈发布内容看他从事接单和收款。

季希是余生阳的妻子,是公司老板娘,希阳乐公司通过季希的个人账号及微信账号收取大量的业务款项,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建议法院向税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原告也保留举报权利。

B、第26511711号、第26526228号、第18616601号商标注册证及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的申请证明,用以证明中文字样“王领”在第6、9类商品中均注册商标,且字母“W&L”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注册。

原告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希阳乐公司仅在“王领”文字商标上核定使用门或者金属锁,“W&L”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无指纹锁和门类产品,从公证书来看被告宣传都使用“W&L”这个标识,而且突出使用,该商标注册时间是2019年8月21日,所宣传的商品不属于国家授权使用的商品类别。

鉴于希阳乐公司按照其在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陈述,其攀附意图明显,原告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C、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希阳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Z200智能锁具有实用新型专利。

原告的质证意见:不能证明合法有效的使用基本标识,且该销售是完全侵犯原告知名产品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本院审查,对原告王力公司提交的证据1、12、13、18、19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3、4、5、7-10、15、16予以认定;

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证据19进行综合认定,虽然原告未取得“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广告图”的美术作品的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但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事后提供情况说明,称原告在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该美术作品,并同意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维权,被告亦认可原告与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本院认定原告经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获得该美术作品使用权,并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结合证据16,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系原告的唯一股东,原告及其股东为宣传“王力”品牌或智能锁,投入经费,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故对证据6予以认定;

对证据11中的(2019)浙永证民字第443号、第444号公证书,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发布优酷视频及百度贴吧信息的主体身份,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对(2019)浙永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予以认定;

因原告撤回2份公证书证据,且本院对证据11中的2份公证书不予认定,故对证据14相应的网页保全证据4件的公证费发票4436元不予认定,其余公证费发票予以认定;

证据17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认定。

对三被告提交的证据A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季希系希阳乐公司的员工,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对证据B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C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本案不涉及专利权纠纷的审理,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力公司经营范围为防盗门、防盗锁、防火门、车库门、不锈钢门、铜门、室内门、非标门(不含木门),密封条及其零配件研发、制造、装配、销售、安装、售后服务;

木门销售等。

该公司系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浙江王力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先后注册了第1506884号商标“ ”(2001年1月14日注册)、第4128999号商标“ ”(2007年1月21日注册),第14038300号商标“ ”(2015年7月7日注册),现均在有效期限内,上述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上,包括金属锁(非电),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还包括金属门。

2008年4月,原告的“ ”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7年7月9日,在2018年中国建博智能锁评选委员会组织的“葵花奖”智能锁品牌评选大赛中,原告的产品王力Z200获得葵花奖2017智能锁质量安全奖。

2017年10月28日,王力智能锁获得2017年慧聪网智能家居行业品牌盛会十大智能锁品牌。

2018年7月9日,在2018年中国建博智能锁评选委员会组织的“葵花奖”智能锁品牌评选大赛中,原告的产品王力Z111荣获“2018智能锁安全质量奖”。

原告的王力智能锁被全国家居经销商大调查组委会授予“智能锁十大品牌”,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

2018年8月,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26)授予原告成为《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智能锁安全》(导则)参编单位。

案外人王力集团系作品登记号为19-2011-F-01343、作品名称为“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广告图”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的完成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登记时间为2011年4月27日。

2020年3月23日,王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其协助王力公司提供作品“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著作权证书,王力公司是由其与其他发起人股东共同发起成立的公司,长期以来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王力”相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包括特别方便老人小孩使用的作品著作权)均获得了本公司的同意和授权;

该作品是“王力”旗下品牌的门和锁具的便捷、安全特许的概括体现,经过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和用户群体中广为人知,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被广泛应用于“王力”品牌的推广中,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十分珍视该作品的价值;

本公司坚决反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者侵犯“王力”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支持王力公司的维权行动。

本公司也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侵权人责任的权利。

被告希阳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日,经营范围为日用金属制品、金属门、窗及配件、日用塑料制品、锁具等制造、加工、销售等。

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生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36898600H。

余生阳与季希于2004年6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7年5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第18616601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锁、电门铃、门窥视孔(广扩镜)、火警报警器、烟雾探测器(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5月20日。

2018年9月7日,该公司注册了第26526228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门、金属锁(非电)、弹簧锁等,有效期至2028年9月6日。

2019年8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第26511711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声音警报器、火警报警器、门窥视孔(广扩镜)、铃(报警装置)、警笛、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门铃、烟雾探测器(截止),有效期至2029年8月20日。

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冯定国以协助王力公司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取证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所提供的一只手机中一个微信好友的朋友圈的部分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冯定国向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为“ViVO”牌,并称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5024382333。

公证员应永红经询问冯定国,并根据其提供的浙江移动永康分公司紫薇中路营业厅出具的《证明》,确认其为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且该手机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公证员现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韦丁楠在该处办公室,监督了冯定国对上述手机的操作过程。

冯定国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在通讯录中搜索“吴涛”的微信,微信名显示“吴涛:15988570005王力特能智能锁”,点击其朋友圈,个性签名显示“生阳智能锁,特别方便老人,女性,小孩,轻松使用!”。

其朋友圈发布的智能锁图片显示“W&L智能门锁WL-Z200 方便老人小孩女性使用”、“W&L王领”,智能锁上印有“W&L”,并配文称“全力打造王力特种门工程爆款”、“全系王力门可配”等。

订单图片显示“款式Z200,型号王力”。

发布的小视频显示2018年5月11日开始使用与王力公司Z200智能锁近似的包装。

2019年3月26日,该处出具(2019)浙永证民字第926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应灿以协助王力公司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取证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用其手机微信搜索所得的名称为“WANGL王领智能锁”的微信公众号中的部分信息的保全证据公证。

应灿向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为“HUAWEI”牌,并称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5858954699。

公证员应永红经询问应灿,并根据其提供的浙江移动永康分公司紫薇中路营业厅出具的《证明》,确认其为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且该手机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工作人员韦丁楠现场对该手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在本公证处办公室监督了应灿对上述手机的操作过程。

应灿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点击“发现”中的“搜一搜”,并搜索“王领智能锁”,找到“WANGL王领智能锁”公众号,显示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企业,企业名称为“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330784336898600H”,名称记录显示“2017年6月20日注册WANGL王领智能锁”。

该公众号对WANGL王领智能锁包括Z200系列进行宣传,并出示了财务专用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户名为季希的中国农业银行石柱支行收款账户4033610013708994、6228410380221161814、永康市农村商业银行永康石柱支行收款账户6228580799007181890、中国建设银行永康市科技五金城支行收款账户6236681460000258612、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收款账户62221150792038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收款账户6210983380001110341。

2019年4月19日,该处出具(2019)浙永证民字第1197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2019年4月28日、2019年4月29日,申请人吕震江以协助王力公司处理商标侵权纠纷需要取证为由,向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其所提供的一只手机中一个微信好友的朋友圈的部分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吕震江向该公证处提供的手机为“HUAWEI”牌,并称该手机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8957950129。

公证员应永红经询问吕震江,并根据其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客户登记单,确认其为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且该手机号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公证员现场对手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

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吕晓娟在该处办公室,监督了吕震江对上述手机的操作过程。

吕震江用上述手机登录微信,在通讯录中搜索“15058587697”的微信,微信名显示“W&L智能门锁-吴”、微信号为syzn7697,点击其朋友圈,微信封面显示“WANGL智能吴晓15058587697”。

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其朋友圈发布的智能锁图片显示“W&L智能WL-Z200”等并配文称“W&L王领WL-Z200 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W&L王领X8金色 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速9 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和谐号(星脉色)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Z201王力特能锁明星产品”、“配王力全自动锁体,真正实现全自动上锁,一点即开”、“Z201配王力华爵大智防锁”、“全系王力门可配”、“史上最牛的指纹锁!

跟王力门唯一完美匹配的指纹锁最防盗的指纹锁W&L智能锁”、“王力新型内双快锁体也轻松安装 W&L智能锁”、“王力、华爵、能诚!

大特能自动锁体配:WL王领智能锁”、“再次提醒Wangl王领智能锁安装在王力安全门上的用户,钥匙一定不能忘在家里”、“王力高防圆头锁:WangL王领:Z200全自动锁圆头锁完美升级!

”、“又一王力门被我们WangL智能锁给征服”、“WangL智能锁:王力、华爵、能诚通通完美匹配”、“门要防盗找王力,锁要防盗找WANGL WANGL智能锁”、“王力防盗门称最防盗的门,WANGL智能锁最防盗的锁”、“WANGL智能锁协王力、华爵、能诚为全力打造全国各地区经销商在本土智能锁市场份额第一”、“各位王力新老朋友,王力华爵专供指纹、密码、刷卡、钥匙四合一滑盖智能锁……”、“本公司位于王力集团隔壁,来能诚学习的准合作家人可以来厂考察、参观”、“全国王力经销商们看过来,下面这款智能锁被称之为史上最具防盗性及最完美匹配王力智能锁”、“需要这样吗?

选王力一把锁就妥妥的”。

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显示“W&L智能门锁 方便老人小孩女性轻松使用”;

注册商标“ ”的图形元素、“WANGL智能锁”及“中国王力集团”字样;

“我们跟王力Z200款式一样”;

“让王力安全门升级成最成功的智能门”配显示标识“WANGL”的智能锁;

订单、合同图片附带卡片印有“王力安全门”、王力安防产品有限公司及注册商标“ ”。

其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显示智能锁液晶显示屏上使用标识“W&L”、“WANGL”,智能锁上使用商标“王领®”,金属门图片显示型号“WL-7112可可西里”、“WL-7108布莱恩子母”、“WL-6109布卢瓦”,金属门产品左上角贴有“W&L”标识。

文案“品牌联盟!努力产生价值!

合作家人辛苦了”配图显示所在场所有注册商标“ ”的图形元素、“王力安全门”及“中国品牌500强企业王力专利特能锁”字样。

文案“小区推广强势出击”配图显示“W&L智能门锁”的外包装盒与印有注册商标“ ”的“王力固心”智能锁的外包装盒堆放在一起,且两者外包装近似。

文案“尝到甜头的经销商每天在做小区推广!

”配图显示印有“王力安全门”字样的帐篷。

文案“友情提醒:王力家人们,您有大把客户资源,我有帮您市场二次开发的产品……”配图显示印有“王力安全门”字样的帐篷、注册商标“ ”的图形元素及 “王力安全门”店招。

发布的小视频配文“王力门完美匹配”、“王力三舌大智防锁体,Z200轻松秒配”、“王力三舌大智防锁体,无需开孔,无需更换锁体”、“王力华爵,无需开孔,无需更换锁体、锁芯”、“王力大智防锁体与W&L智能锁完美匹配”、“欢迎王力经销商此次借王力公司开会来永康的机会来……”、“王力安全门的首选:W&L智能锁”、“王力全自动”。

其朋友圈发布了“王与领一等身份”的优酷视频,该视频对WANGL智能锁进行宣传,视频显示“王力集团全系门全线升级大幕拉开”的广告语。

其朋友圈转发了微信名为“王力智能门锁”的朋友圈截图,截图内容为“王领Z200”指纹锁直接安装王力防盗门对的信息。

其朋友圈多个小视屏、图片配文“大货1000套”、“600套Z200赶货中”等。

2019年5月20日,该处出具(2019)浙永证民字第1556号、第1557号、第1558号、第1559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2019年6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康市监局”)根据王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依法对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铜陵西路205号第二幢2楼(以下简称“铜陵西路205号”)希阳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一、现场系一家智能锁生产、装配、销售厂家,面积约1000平方米,由3名员工正在装配智能锁,内有流水线若干条。

二、现场发现标注有“W&L”智能门锁、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智能锁成品、半成品、包装盒若干。

三、现场发现标注有“王力”等字样的销货清单若干,标注“配置:王力”等字样的标签若干,现场予以提取。

四、现场对当事人的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王领®智能锁”宣传手册,内标注有“专项锁体(王力、华爵、能诚、舒格拉蒂)W&L王领智能锁专为王力门业匹配特点,不破坏王力特能锁和迷你锁芯一点点防盗性能”等宣传内容,现场予以提取。

五、现场当事人提供出示希阳乐公司营业执照及“王领”商标注册证。

六、现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余生阳不在现场,由其公司老板娘季希现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文书签字确认。

七、现场在当事人办公室文件夹内发现标题为“小区推广方案实战剖析详解篇”、“致王力家人”、“终端客户抗拒解答篇”资料,该三份资料上标有“您好,我们是王力专卖店的,今天给您带来一款王力系列安全门把手升级的智能锁”、“我们王力、华爵、能诚家人都有少则几年……”、“我们王力价格就高很多”、“用我们王力家人来推广……”、“还有我们是中国最具影响力防盗门企”、“王力防盗门的合作伙伴”等内容,现场予以提取。

八、现场对季希手机微信(微信号:syzn7697,微信名:W&L智能锁)朋友圈进行检查,发现朋友圈宣传智能锁内容,标语有“W&L王领X8金色王力门无需换锁体锁芯”、“W&L王领Z200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以下款式王力门首选、性价比超高”等内容。

九、现场对当事人办公室进行检查,发现2018年10月6日-1月24日的销货记录,记录中标注有“王力、普、金木门”等字样。

十、现场对经营场所、票据、宣传手册、销货记录、朋友圈等进行拍照取证。

季希在该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中自认其手机号码为15058587697、微信名为 “W&L智能门锁-吴”、微信号为syzn7697,余生阳的手机号码为15988570005。

永康市监局提取的《小区推广方案实战剖析详解篇》显示业务员进行推广时自我介绍是**王力专卖店的,推销一款王力系列安全门把手升级的智能锁,该智能锁针对王力系列安全门设计,方便,老人小孩及女性使用。

《致王力家人》显示向王力家人分析,我们的门在地区市场是霸主,而智能锁配套一致是我们的一个心结,想做但配套有限。

王力品牌智能锁出厂价格高,其他品牌的出厂价便宜但要更换锁体锁芯或破坏门打孔,和王力安全门(市场最防盗的防盗门)的本质相背,我们王力、华爵、能诚家人都有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的经营时间,王力和同级别市场上的门对比,我们王力价格就高很多,客户消费力量也不一样。

WANGL智能锁完美匹配王力门,不更换锁体锁芯,不打孔,让我们王力的防盗功能更升一级。

我们与王力家人一起把智能市场做到像王力门一样,在地区市场也是一流,因为我们更防盗、更方便,也更专业。

《终端客户抗拒解答篇》显示让销售伙伴在终端推销遭到消费者拒绝时如何进行应对,其中一条解答就是我们是中国最具影响力防盗门企“王力防盗门”的合作伙伴,他们的锁我们也能匹配。

2019年6月18日,永康市监局同时依法对位于永康市总部中心世贸大厦南2门13楼(以下简称“世贸大厦13楼”)的希阳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当事人经营场所为希阳乐公司的办公场所180平方,两层,未办理营业执照,主要用于销售指纹锁,工作人员打电话和加微信宣传使用。

二、现场检查时,场所一层有工作人员6人正在打电话推销指纹锁产品,电话推销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由全国各个门业和锁业经销商的联系方式,对二层检查,有一办公室,内有4名工作人员正在联系全国门业或锁业经销商进行添加微信宣传智能锁产品,并发现有一台办公电脑,打开检查后,对电脑内部分宣传、账单、财务、页面内容予以拷贝提取。

三、现场发现的部分工作人员记录本、全国经销商(门业、锁业)联系名单、宣传资料等资料予以提取。

四、现场通过对工作人员吕升海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同日,永康市监局在世贸大厦13楼对希阳乐公司员工吕升海进行询问,吕升海陈述2019年4月到希阳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提供客户名单,每天通过电话与客户包括王力、胖胖、步阳等门类品牌的经销商沟通,加客户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公司产品图片、公司营业执照、产品信息等,目的是为了推销王领品牌智能锁。

有时联系到经销商是王力的,就说王领品牌完美匹配王力门业的王力特能锁和迷你锁芯,不破坏防盗性能,不开孔,不换锁芯,可以直接安装。

永康市监局从该公司提取的《电话客户回返话术》显示业务员向客户推销时称“我是浙江永康王领智能锁的,就是王力门专门配的智能锁厂家,现在我们公司推出一款680左右的锁,款式非常好看,现在王力合作的伙伴走的非常好,这款产品公司现在出方案做小区推广”。

永康市监局从该公司提取的《W&L王领订购单》显示智能锁根据款式不同,单价为680元/把、800元/把、1080元/把、1280元/把、1680元/把不等。

2019年8月26日,永康市监局在该403室对余生阳进行询问,余生阳陈述其系希阳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锁产品的生产销售,2019年6月18日,其陪同永康市监局在世贸大厦13楼现场检查,季希陪同永康市监局在铜陵西路205号现场检查。

世贸大厦13楼是用于智能锁销售,安排工作人员打电话加微信宣传产品使用,现在该场所停掉了,已经没有租用了,铜陵西路205号是公司智能锁装配生产的场所。

2016年3月24日通过微信号afengmyh提供获得王力客户资料,2019年3月通过网络搜索添加微信号mengyezonghui-anhui后购买全国门业锁业经销商名单。

获取经销商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发送希阳乐公司的智能锁资料,推销该公司的智能锁。

销售清单标注“王力”字样、标签标注“配置:王力”,是因为王力经销商推销时称希阳乐公司的智能锁可以完美匹配王力的门,不用换锁芯,不用在门面上打孔,直接安装,不破坏防盗性能,而王力原配的还必须换锁体锁芯还要打孔,所以比原配王力的锁还要方便,我们生产的专门配置王力门的智能锁,标注“王力”是为了与其他普通锁区别开。

因王力的经销商合作,帮希阳乐公司销售智能锁(以专门匹配王力门的智能锁为主),《小区推广方案实战剖析详解篇》、《致王力家人》、《终端客户抗拒解答篇》、《电话营销基本话术》等资料是指导王力的经销商门店导购使用的销售话术,推销希阳乐公司的王领智能锁。

王力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国有名的企业,希阳乐是小公司为求生存确实存在想利用该公司的销售网络、品牌效应做基础,通过该基础销售希阳乐公司产品情况是存在的。

我是王领的品牌锁配王力系列品牌门,王力经销商在宣传王领品牌锁的时候未和消费者讲得很清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我们王领的锁和王力集团有联系的。

另查明,余生阳以手机号码“15988570005”注册支付宝账号,季希以手机号码“15058587697”注册支付宝账号。

王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查余生阳、季希2016年1月1日始的微信收款明细及支付宝收款明细、调取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2016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永康支行、中国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永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康支行的银行账户明细。

从查询结果可以看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货款,从银行账户明细来看,除银行间转账外,较大部分银行账户的收入来源于余生阳、季希微信、支付宝的转账、提现、还款。

又查明,原告为维权委托浙江省丽州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并花去公证费24520元、差旅费1946元。

本院认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虽然在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存在部分竞合关系,但以商标为载体的权利并不仅限为商标权,就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补充。

若侵权人在侵害商标权的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当事人诉讼经济考虑,两个案由可以合并审理。

被告希阳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余生阳系法定代表人,被告季希与余生阳系夫妻关系。

余生阳以手机号码“15988570005”注册支付宝账号,则本院认定微信名“吴涛:15988570005王力特能智能锁”的微信系余生阳使用。

季希在永康市监局自认使用微信号为“syzn7697”、微信名为“W&L智能锁-吴”的微信。

余生阳、季希积极参与希阳乐公司的经营,用其微信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及门,使用其支付宝、微信收取货款并通过转账、提现或信用卡还款的方式到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应当认定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存在共同生产销售、宣传推广智能锁及门的意思表示,下文将三被告作为共同行为人进行论述。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希阳乐公司、余生阳、季希在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三被告在智能锁及门上使用商标“ ”、商标“ ”、标识“WangL”是否侵犯了原告王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若三被告侵权成立,则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1、被告在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时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字号“王力”,并宣称其产品为“王力特能锁工程明星产品”、“我们跟王力Z200款式一样”、“王力安全门的首选:W&L智能锁”、使用广告语“W&L王领智能锁、WangL王领智能锁与王力门完美匹配、唯一匹配”、使用与原告相似的广告语“特别方便老人、小孩、女性使用”,在优酷上发布WANGL智能锁宣传视频,视频显示“王力集团全系门全线升级大幕拉开”的广告语,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者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

2、原告的Z200智能锁多次获得了中国建博会“葵花奖”等奖项,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被告的智能锁外包装与原告的“王力固心”智能锁的外包装近似,被告将两者放在一起推广销售,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3、为销售智能锁,余生阳通过网络搜索、微信购买等方式取得了原告的经销商联系名单,通过原告经销商在王力专卖店等处的宣传推广其智能锁,并将活动现场、经销商的订单等资料通过微信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智能锁来源于原告。

4、被告余生阳在永康市监局自认原告是知名公司,希阳乐公司是小公司,为求生存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品牌效应做基础销售智能锁,原告经销商在宣传王领品牌智能锁时未和消费者讲得很清楚,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王领智能锁和原告有联系。

基于“王力”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Z200智能锁知名度高且行业性特征比较明显,相关公众看到被告实施的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并将上述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读,容易与原告的字号“王力”发生联想,从而使相关公众对于被告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误解,认为原、被告两个企业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对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有利用原告字号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的故意,在宣传推广销售智能锁时反复提及“王力”字号,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智能锁Z200近似的外包装,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广告语,利用原告的经销网络销售被告的智能锁。

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有一定影响的“王力”字号及其产品智能锁Z200的知名度,“傍名牌”、“搭便车”进行宣传的主观恶意,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作出裁判。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跨商品类别、跨商业标识的特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在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更应当予以禁止。

原告的第4128999号注册商标“ ”系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金属锁(非电),希阳乐公司在第9类智能锁上注册了第26511711号商标“ ”,在第9类商品电锁上注册了第18616601号商标“ ”。

金属锁(非电)与智能锁在商品分类上虽然不属于同类商品,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的规定,二者属于类似商品。

希阳乐公司在智能锁上使用商标“ ”、商标“ ”、标识“WangL”,虽然商标“ ”、“ ”、标识“WangL”复制、模仿、翻译的只是驰名商标“ ”的一部分元素,但基于被告的推广宣传智能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对使用上述商标或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来源于原告。

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并未核定使用在金属门上,被告在金属门上使用标识“ ”的行为,超出了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

被告使用上述商标或标识的行为,会破坏驰名商标“ ”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冲淡该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同理,希阳乐公司在第6类商品金属门上注册了第26526228号商标“ ”,也会淡化原告的驰名商标“ ”。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412899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禁止被告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第18616601号商标“ ”、第26526228号商标“ ”。

商标“ ”与原告的第1506884号商标“ ”的主要认读元素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标识“WangL”与原告的第14038300号商标“ ”均是臆造词,两者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发音均相近,亦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在类似商品智能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被告使用上述商标或标识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第1506884号、第14038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停止侵权行为方面,被告应当停止侵犯原告第4128999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第18616601号注册商标“ ”、第26526228号注册商标“ ”,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在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销毁主要用于制造标识“W&L”、“WangL”、“王领”的模具。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误导了相关公众,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商标价值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相当。

鉴于通过微信发表朋友圈进行宣传推广是被告据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手段,朋友圈信息的受众具有不特定的特点,且被告销售范围较广,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在受众范围相对较大、建筑领域影响相对较大的媒体《中华建筑报》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认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院将考虑“王力”字号的知名度、驰名商标“ ”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希阳乐公司的规模、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王力公司人民币1600000元。

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版)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版)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28999号“ ”、第1506884号“ ”、第1403830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立即停止使用第26511711号注册商标“ ”、第18616601号注册商标“ ”、第26526228号注册商标“ ”。

二、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商标“ ”、“ ”及标识“WangL”的所有侵权产品,并立即销毁上述侵权产品的库存。

三、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产品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WangL”、“W&L”等与“王力”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广告内容并销毁全部侵权宣传资料。

四、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标识“W&L”、“WangL”、“王领”的模具。

五、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续五日在《中华建筑报》发表书面声明,向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六、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含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七、驳回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0元,由原告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由被告永康市希阳乐工贸有限公司、余生阳、季希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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