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3143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香,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苗良,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美香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