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630号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94419565F,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
法定代表人:卓永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72705982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28-118。
法定代表人:高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飞,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高文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此款已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