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897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久伟,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与被告施久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