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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堇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4025号
案件名称宜春市堇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宜春市堇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025号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春市堇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丽景山庄15-105号。

法定代表人:冉会英。

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堇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堇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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