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27号原告:北京华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杰,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其鸣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秀娟。
原告北京华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通公司)与被告迈其鸣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华宝信通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宝信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北京华宝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