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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7606号之二
案件名称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760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306号楼7层701内7023室。

法定代表人:王紫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PATHROSSGAVINGERARD,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慧蕴,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沪0110民初176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比率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武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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