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41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1520477Y。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童依小镇童装店中环店,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铁匠巷6号飞龙大厦1栋1层1单元。
经营者:杨茂。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童依小镇童装店中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