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46号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骆卫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兴达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霞,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登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风恩。
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兴达油脂有限公司、济南顶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广州顾曼费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