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09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高琦,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高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