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湖村航渡桥桥南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俊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凤鸣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宜岭,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余姚市威尼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梦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