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88号 原告: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聚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健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翔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义。
原告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