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211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诚义五金建材供应站,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市场街(02)。
投资人:白福亮,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诚义五金建材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