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丽园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富山路乳山振华商厦(丽园商行韩国商品)。
经营者:赵春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杰,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乳山市丽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