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077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鸳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陆里军,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瑾瑶,女,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系陆里军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系陆里军女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丽与被告陆里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丽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